深圳 : 大量偷水要负刑事责任
来源:深圳法制报
近日,宝安区检察院对一起重大偷水案件启动立案督促程序,要求公安部门立案侦查,理由是该起偷水案从事实和法律依据上看,均符合刑事诉讼法立案的条件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,而不能 “ 以罚代刑 ” ,仅仅补交水费及处以行政罚款了事。据悉,这在深圳市尚属首例。民办学校偷水 15 个月2004 年 11 月份,宝安自来水公司管网普查队在供水管网调查过程中发现,宝安某集团位于西乡的民办文武学校,竟私自开挖校园外的地面,从地下自来水供水管道上偷偷接上一条 DN80 水管,一路穿行,另一头伸进了该校内的一个可容纳 800 立方米水的大水池里。从 2003 年 9 月至 2004 年 11 月,该学校一偷就是 15 个月,所偷取的自来水数量十分惊人。普查队人员在调查的过程中,掌握了该校偷水的确凿证据。据悉,该偷水案是迄今为止宝安发现的最大一宗偷水案。学校补交水费 31 万元偷水事件被查出后, 2004 年 11 月 26 日 ,宝安自来水公司向该校出具了处理意见书,责成该校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;责成该校补交自来水公司损失的水费(含排水费)。随后,该学校有关负责人向宝安自来水公司写出了情况说明和检讨。2004 年 12 月,宝安自来水公司和某知名实业(集团)公司代表召开偷水事件处理协调会后,偷水方补交了水费 312249.6 元,封住了擅接的管道。检察机关对偷水案督促立案侦查今年 5 月份,宝安区检察院从宝安有关媒体上获知上述情况后,认为若情况属实,该案即属于典型的有案不立、以罚代刑的情形。因为该宗盗窃案数额特别巨大,情节严重,已构成犯罪,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需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,绝非简单补交水费即可了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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